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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受贿金额特别巨大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0:57:00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波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波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王波出生于1958年10月,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曾在赤峰、包头任职,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8年1月,王波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22年1月不再担任该职务。


2024年6月,王波官宣被查,12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王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家风不正,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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