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14日,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促进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健康发展,高质量吸引和利用国际资本,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有企业发行境外债券使用方向,为以下八类:(一)纳入规划的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二)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建设;(三)向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注资;(四)开展国际合作及跨境并购;(五)以可转债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六)补充流动资金;(七)用于存续境外债券的滚动接续;(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领域。
征求意见稿提到,未经出资人机构决策同意,国有企业不得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手续,不得发行一年期(含)以下境外债券。
国有企业中长期境外债券发行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登记后,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完成发行的,自有效期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同一资金用途再次提交境外债券发行申请。多笔发行对应同一发行额度的,累计发行金额占获批额度的比例高于50%,视为完成发行。
对2次(含)以上涉及触发风险应急预案境外债券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建立全省统一名录。国有企业不得聘任名录内服务机构。
境外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调回境内。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境外设立经营性子企业,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依法合规支持其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所涉资金可以不调回境内,用于境外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境外债券招致新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因债务违约引发区域重大金融风险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追责。
附: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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