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作废清单
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查询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
2025年4月22日
END
供稿|交管支队